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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接受专访

发布时间:2017-05-18 16:31

    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签署国家保密局2017年第1号令,公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国家保密局在定密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二个部门规章,也是首个专门针对如何完善定密依据、推动精准定密作出的制度规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定密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又迈出了坚实一步。近日,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保密事项范围是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定密的法定依据和基本遵照,在机关、单位定密工作中起着基础性、源头性作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迫切需要在健全完善、统一规范方面加强指导。

  一是完善保密法规、落实工作部署的要求。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和2014年修订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专门办法加以细化落实。2016年,中央保密委员会作了相应工作部署,明确提出要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密法律法规。

  二是健全定密依据、规范使用执行的要求。目前,保密事项范围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国家秘密范围。但同时,保密事项范围在制定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但修订不及时;有的存在空白领域,没有规范;有的内容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有的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内容重复或者冲突。并且,对保密事项范围不知道、不了解、不使用以及超越保密事项范围定密等问题也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保密法规定的基本保密事项范围的执行,对机关、单位依法规范定密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亟待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加以解决。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中,探索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工作机制,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逐渐统一,文字表述趋于准确、清晰,较好地满足了定密工作对号入座的实际需求,也总结出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一些基本规律。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不断提高相关工作规范化水平。

  为更好地体现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增强保密事项范围对机关、单位定密的指导作用,2015年我们启动了保密事项范围体系化研究工作,并着手研究起草具体办法,进行大量走访、座谈。这次《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就是我们前期工作的成果。

  记者:《办法》起草有什么原则性要求?

  负责人:我们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制定、修订主体和程序的基本规定,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神,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作出规范。

  二是注重体例科学。按照规章制定要求,从原则、形式、程序、清理、解释等各个环节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作出规范,充分听取全国人大及有关立法专家意见,对制定、修订和使用等有关章节顺序作出调整,使体例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是定密的直接依据,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定密工作中要经常使用的,我们从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的实际出发,对中央有关机关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对制定、修订程序进行细化,对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具体要求,注重提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办法》用6章33条的篇幅,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作出全面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原则。《办法》提出,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使用中,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基本样式。《办法》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包括正文和目录。同时,对正文的内容、目录的内容及要求,保密事项范围的定密和公开等作出规范。

  三是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条件和程序。《办法》要求,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等5种情形,应当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应当经过中央有关机关起草、征求意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会商,以及共同会签、印发等程序。

  四是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要求。《办法》突出强调了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的地位,确立了依据目录定密的原则和要求,对适用正文定密作出限制,并对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加强保密事项范围学习培训等进行规范。《办法》还对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和解密等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办法》既是一部程序性规则,也是实体性规范,是各地区各部门规范定密管理的重要指导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好、贯彻好《办法》,推动定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一是抓宣传教育。机关单位保密部门要加强《办法》的宣传教育,组织相关培训,特别是要做好对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的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把握保密事项范围的基本知识和适用原则、要求,以便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二是抓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负有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职能的部门要对照《办法》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科学摆布制定、修订工作,尤其是对个别空白领域或部分已往老旧、严重滞后于保密工作需要的,抓紧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三是抓保密事项范围适用。机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从规范定密流程、加强定密监督等方面对《办法》进行细化,推动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的基本规程在本机关、本单位的有效落实,切实防止不知、不懂、不用保密事项范围,随意定密,超越范围乱定密等违规现象发生,真正使依法定密、规范定密、准确定密的观念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定密管理水平。

  新闻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市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