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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发布时间:2010-07-14 15:04
                 
              ——国家保密局主要负责人就保密法修订接受《保密工作》专访

转自保密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主要负责人就保密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保密工作》记者专访。
    记者:保密法修订引起了国内外普遍关注,请问为什么要修订保密法?保密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总的讲,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密法作必要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政务信息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记者:保密法修订草案从起草到出台,经历了较长时间,请介绍一下修订过程。
  答: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保密法修订工作,多次就提高修订质量、加快修订进度作出重要指示。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保密系统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付出了大量心血,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请问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总的看,达到了上述目标和要求。
                                                  
    记者:境内外媒体和公众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十分关注,保密法修订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正如一个公民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一个国家也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看到,信息资源应该合理充分利用,掌握和使用信息也是一项权益,特别是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了解政府信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政府。不应该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那些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做到保放适度。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既有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问题,也有该定不定、该保不保、高密低定的问题;既有该公开而不公开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而公开的问题。这两类情况同时存在,同样有害,都有违保密法的基本原则。
  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明确规定解密制度,设计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这两种解密方式。

  记者:保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定密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请问修订后的保密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我国定密制度? 
  答: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记者:最近境内外媒体关于保密法修订的报道和评论比较多,能否归纳一下这次保密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答:除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处理得当、定密改革迈出较大步伐外,这次修订还有六个大的方面值得重点关注和把握。                     
  第一,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照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二是强化技术防护,保密技术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三是明确列举禁止事项,如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四是明确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泄密事件,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二,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提出新思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可能禁止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参与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修订后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
  第三,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举措。针对对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外籍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建立涉密审批制度和协议制度。这一修订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是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当前对外开放复杂形势的需要。
  第四,涉密人员管理体现责任与权益相适应。修订后的保密法,既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上岗培训、出境管理和脱密期管理等制度,又确立了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相关的奖励制度,体现了对广大涉密人员的关心爱护。
  第五,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问题,这次保密法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保密工作责任制得到强化。较为突出的,一是对领导人员问责,二是对保密部门问责。新法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近期对保密法学习贯彻工作有何考虑?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法律要从纸面上的法成为现实中的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获得真正的生命,首先必须为人们所知晓、所掌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现在,离新保密法生效还有4个多月,时间紧,任务重。近期召开的保密法宣传贯彻工作座谈会已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这里我想就学习保密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抓好保密干部的学习。保密系统干部职工要把学习新保密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行动起来。只有自己掌握了法律,才能“以吏为师”,去教育别人、要求别人,才能把工作做好。二是要抓好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学习。要通过学习保密法,使他们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要抓好广大公民的学习。要紧密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在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保密法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切实增强公民意识,为贯彻实施保密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hhl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