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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被窃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3-14 11:22
   G公司是广州市某开发区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该公司历时四年,投资8千多万元,研制出一种新型化学添加剂,能使塑料制品表面色彩鲜艳,增加光泽、韧性和透明度。该添加剂经市科委组织鉴定,认为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生产工艺属国内首创,生产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前景很好。
  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G公司首先把该技术确定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于1998年1月向广州市科委申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但同年2月即有人举报,广东某市S公司也在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G公司大为震惊,经调查发现,是曾被允许接触该技术核心秘密的公司原高级职员张某,窃取了添加剂技术后不辞而别,并以此入股S公司,协助建成了与G公司同样规模的生产线。于是G公司立即向广州市保密局、广州市科委报告,希望能从保护国家秘密技术的角度进行干预并给予企业支持指导;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报了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制止侵权,维护企业权益。
  由于该添加剂技术仍在申报过程中,最后能否被确认为国家秘密项目还是未知数,因此该案的性质直到1998年底仍未能确定,加上其他一些复杂因素,使得S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制止,诉讼一直未能提起,保密部门也感到束手无策。G公司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999年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发布后,G公司的添加剂技术没有被列入,因此该案属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似乎与保密部门再无任何关系。但通过对此案件作一些思考,可以看到在加强经济、科技领域保密管理方面,保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国有企业中潜在的国家秘密事项难以掌握和管理。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秘密不可能在非国有企业中产生。而市场经济时代,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非国有企业中产生的一些事项,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成果,也有可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予以保护。G公司的添加剂技术虽然最后没有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但反映了这种可能性。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和鼓励,这样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作为保密部门,对此理应及时介入,加强指导和管理。但目前随着政企分开、企业转制,保密部门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已经弱化,管理渠道不通畅,对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中可能产生国家秘密的情况无从掌握,更谈不上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加强管理。像G公司的情况,如果不是发现泄密后主动报告,保密部门根本无从知晓。还有一些企业,即使产生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也可能从本身利益出发,而不愿意向国家申报。这样,就有可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二、申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过程中发生泄密难以查处。
  根据《保密法》,拟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未确定之前,是应视作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那么简单,尤其是技术秘密事项的保护。国家每年审定发布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一次,也就是说,技术秘密项目从申报之日起到最后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最长需要一年时间。如申报过程中发生泄密,其性质不能及时认定,查处起来就左右为难。G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如果当初以泄露国家秘密案来查处,就会造成执法错误;如果G公司的技术秘密最后被确认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那么该案一直没有处理就会造成国家秘密严重失控,窃密者也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
  要解决以上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保密部门要积极介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从企业中产生出来的国家秘密,尤其是国家秘密技术项目,一开始必定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保密部门能通过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的方式,与企业建立一种专业性的服务管理关系,那么就能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情况,及时指导和动员企业将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向国家申报,并指导企业加强管理,防止在申报期间发生泄密事件。作为保密部门,长期以来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具有丰富的保密工作经验,理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这是不少企业的要求。保密部门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需要国家立法的支持。
  第二,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申报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
  首先是激励机制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制度是自愿申报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企业有向国家主动自愿申报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企业感到,申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成功后,不但对国家有利,对企业本身也有好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给予企业奖励和扶持,或由国家买断企业申报的技术秘密等政策来实现。其次,建议下放部分审批权。现在每年一次、逐级上报国家审批的方法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程序复杂,既不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科技发展的情况,也不利于申报期间的保密管理和泄密查处。如能将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保密部门和科委,将会大大缩短审批时间和简化审批程序,使大部分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能及时得到确定。
  第三,应考虑建立紧急情况的反应机制。
  当准备申报的项目在申报过程中发生泄密,保密部门应能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紧急密级鉴定,使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能及时得到确定和保护,泄密、窃密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