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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保密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07-02-09 15:12
  国家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实行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保密工作部门许可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方可接受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持合法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简称“定点复制单位”)是指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的定点印刷、复印企业。
  一、有关管理规定
  1、《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2000年12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厅字[2000]58号)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保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 国保[1990]第83号;简称《管理办法》)。
  二、定点复制单位保密管理要求
  1、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保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指定一名专职保密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保密事宜。
  2、实行法人代表保密工作负责制,建立定点复制单位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等保密制度。
  3、设立保密车间。在保证厂房、车间周边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安装铁栅栏、防盗门锁、电子监控装置等安保措施,确保保密业务生产活动能在一个封闭的、安全的环境中进行。
  4、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文件柜、保密碎纸机和其他专用保密设备,用于保密资料的存放、对密件废品和其他保密废品进行现场销毁处理以及其他需要。
  5、建立保密工作台帐,准确反映定点复制单位保密组织、保密制度、保密硬件建设以及保密业务生产情况、日常保密管理情况。
  6、做好对承接保密业务的名称、密级、原件(或磁盘)数量、复制数量、委印单位联系人、各次保密业务生产负责人、生产工人以及对废品进行销毁的数量、监销人员等情况的登记。
  7、严格保密业务接洽程序,事前查验委印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准印手续是否合法。
  8、规范保密业务生产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到:
  ①必须在保密车间进行保密业务的生产和制作;
  ②由保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保密业务生产任务;
  ③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可限制生产人员活动范围;
  ④当保密业务生产任务当天不能完成需要过夜或密件需要存放时,必须在保密文件柜内存放,并由2人以上值守;
  ⑤对成品密件,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仔细包装、捆扎,并标明“秘密(或机密、绝密)件”字样;
  ⑥受委印单位委托将成品密件运往委印单位时,必须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并由2人以上押送。
  ⑦保密业务生产任务完成后,对所有涉密资料、物品进行仔细清理,除交委印单位带走外,其余所有残、次、废品都必须进行保密销毁处理,并有委印单位人员现场监销;
  ⑧保密业务生产使用计算机系统排版处理的,应在软盘(或其他外接磁介质)上直接操作,任务完成后应将软盘等交委印单位或就地销毁;
  ⑨严禁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传送保密业务的原件、校对件等涉密资料。用于处理保密业务的计算机系统不得联网。
  ⑩规范密件生产过程中校样、半成品、成品、印版、底片等各道工序之间的交接手续。做好成品密件和交委印单位带走的其他涉密物品的交接工作。
  9、定点复制单位发生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时,或者发生转业、合并、分立、歇业及倒闭的,应在半个月内到市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变更等手续。
  10、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尤其应加强节假日期间和每次承接保密业务生产前后的教育和检查,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保密工作部门职责
  1、严格审查定点复制单位的申报条件。定点复制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印刷、复印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定点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②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周围环境良好;
  ③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④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⑤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⑥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2、规范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地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可以批准印刷、复印企业承担定点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业务。其程序为:
  ①企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或地级以上市的区保密工作部门申请;
  ②县市或地级以上市的区保密工作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市保密工作部门转报;
  ③市保密工作部门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和现场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审批;
  ④经审批通过的印刷、复印企业,在经过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后,由市保密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3、市保密工作部门与定点复制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将各项保密责任落到实处。
  4、对特别重要的、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必要时保密工作部门可直接参与,对密件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管。
  5、市保密工作部门对定点复制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初。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吊销其《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6、市保密工作部门每年有重点地对定点复制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每两年对定点复制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保密工作小组成员进行一次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业务知识的培训。
  7、《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每五年重新审核、换发一次。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