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信息时代"保密战"
——苏州市国家保密局加强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扫描
引言: 广受关注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已于4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保密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信息化发展对保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市保密部门在保密管理的理念、思路、方法、手段上积极探索,创新创优,在夯实基础上加强,在持续创新中提升,努力构筑信息安全保密防范的铁壁铜墙。 你是否想过自己家中的电脑正被黑客远程窥视? 你是否惊讶竞争对手对你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 你是否意识到仅仅因为交叉使用了优盘就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外泄?
·保密期限届满 应自行解密 ·中国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扩大公民知情权 ·中国首次修改保密法在保密与信息公开间寻求平衡点 ·我国修法清晰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详细